持J-1签证的常驻记者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应当在30日内到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居留许可。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但不超过护照有效期。
驻京外国记者申办居留许可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登记证明
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加盖常驻新闻机构印章,贴一张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4.新闻司颁发的外国常驻记者证;
5.年满18周岁首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6.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任职记者的居留许可证或常驻记者证,以及常驻新闻机构的信函;
7.配偶应提供结婚证明;
8.父母和未成年子女间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持“J-2”签证入境的短期记者改任常驻记者申请居留许可,还应提供新闻司出具的函。
申办居留许可需5个工作日。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电话:(010)840201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 8:30-16:30 网址:http://www.bjgaj.gov.cn |
驻沪、渝、穗、沈记者请向驻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办理居留许可的手续,各地有关部门联系方式如下: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电话:021-289519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 9:00 — 17:00 网址:http://www.police.sh.cn/shpolice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渝北区黄泥磅555号 电话:023-6396194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网址:http://www.cqga.gov.cn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55号6楼 电话:020-9611011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7号 电话:024-86898711,8689795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网址:http://www.shenyang.gov.cn |
外国记者应在居留许可到期前到各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手续。
(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书》
外国常驻记者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后,应当尽快到驻地检验检疫部门体检并办理《健康证明书》(16岁以下少年儿童免检)。《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
北京、上海、重庆、广东、辽宁等地检验、检疫部门相关联系方式及具体要求如下:
北京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海淀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德政路10号 电话:010-8240367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 需空腹,并持本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3张2寸照片。 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地址:上海市金浜路15号 电话:021 - 6268885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00 下午 13:00-14:00 网址:http://www.sithc.com 需空腹,并持本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4张2寸照片。 重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验处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6号 电话:023-67757909,8688330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网址:http://www.cqciq.gov.cn 需空腹,并持本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2张2寸照片。 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07号 电话:020-87537322,875483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00 网址:http://www.gdciq.gov.cn 需空腹,并持本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4张护照照片。 沈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号 电话:024-2419274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需空腹,并持本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4张2寸照片。 |
(三)制作机构公章和财务章
外国驻京新闻机构负责人请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和新闻司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函,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制作该机构公章和财务章的手续。公章和财务章上机构名称应当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上所列机构名称一致。
驻沪、渝、穗、沈记者分别向驻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为便于办理海关、税务、银行、车辆等手续,外国记者可凭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详细内容请参阅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nacao.org.cn)。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撤销、合并、变动时,应当及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