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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须知
2020-12-28 16: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离婚冷静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我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须按以下须知办理:  

  一、申请条件  

  (一)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三)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申请协议离婚;  

  (四)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二、申请材料  

  (一)男女双方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在泰有效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男女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做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双方在本馆登记的结婚证原件;  

  (五)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初审受理  

  男女双方按预约时间(预约详见http://www.chinaembassy.or.th/chn/sgxw/t1832966.htm)持申请材料来馆申请离婚登记,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按指印。领事官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冷静期  

  自我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然日,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我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使馆提供)。经我馆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然日,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男女双方未共同到我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登记发证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上述证件和申请材料,共同到我馆申请离婚证。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声明书》并按指印,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现场签署三份离婚协议书。  

  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发给离婚证,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我馆将不予办理。申请人不能当日领取离婚证的,则离婚登记无效。  

  四、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尽管中国驻外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因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请注意,疫情期间,中国驻泰国使馆通过邮件等方式预约受理各类领事证件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请发送邮件至BANGKOK@csm.mfa.gov.cn进行预约,并凭该邮箱发送的预约通知单在指定时间来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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