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事服务 > 领事证件 > 婚姻登记
离婚登记须知
2023-05-10 16:49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所持结婚证为我馆签发;  

(二)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到我馆自愿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一)预约。请登录“中国领事”APP,选择“婚姻登记预约”业务模块,完整、准确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选择预约到馆办理时间。

(二)到馆提交申请。请按预约时间携带男女双方有效中国护照、结婚证、身份证到馆办理初审受理手续,并出示手机端预约信息。

1、对符合离婚初审登记申请条件的当事人,我馆将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2、经初审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我馆可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离婚程序终止。

(三)离婚冷静期。自我馆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下同)为离婚冷静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在离婚冷静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请携带本人有效护照、《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馆办理撤回离婚登记相关手续。经核实无误后,我馆将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离婚程序终止。

(四)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坚持离婚的,请携带以下材料共同到馆申请发给离婚证:

1、双方有效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  

2、双方有效中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1份;  

3、双方结婚证原件。结婚证遗失的,须提交个人声明。

4、双方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各2张(二寸,3.5CM×5.3CM);  

5、双方现场亲自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1份,签署并按指印;  

6、离婚协议书1份(请提前准备好协议书文本,但勿提前签名,须在领事面前签名)。离婚协议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领事官员将审查各项材料。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签发离婚证(免费),双方所持结婚证将被注销并退还本人。如经审核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我馆可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离婚程序终止。

请注意:在离婚冷静期届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如双方未共同到我馆申请办理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程序终止。

“中国领事”APP二维码:




推荐给朋友:   
全文打印       打印文字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