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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记者的权利和责任
2014-05-09 17:36
      一、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为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可向新闻司、地方外办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请求帮助。

  二、新闻司、各地外办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将为外国记者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和协助。

  三、外国记者来华常驻或者短期采访,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记者签证。外国记者持旅游、访问等非记者签证访华期间,不得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四、外国记者在华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五、外国记者赴开放地区采访,无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外国记者未经允许,不得赴不对外国人开放或其他有特殊规定的地区、军事禁区、不对外开放的场所和一些明确设立禁止采访、拍摄标识的场所进行采访拍摄。

  六、外国记者采访时应当随身携带并向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地方外办、公安执法人员等出示有效证件,常驻记者持外国常驻记者证,短期采访记者持短期采访记者签证(J-2签证)。

  七、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八、外国记者不得从事经营性行为,不得在外国驻华使领馆或其他机构兼职。

  九、外国记者有关违法采访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主要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8、《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1、《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2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24、《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25、《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
地址:57 Ratchadaphisek Road,Bangkok 10400,Thailand
电话:0066-2-2450088 传真:0066-2-2468247
电子邮件:chinaemb_th@mfa.gov.cn
领事保护——电话:0066-2-2457010,传真:0066-2-2457035
使馆证件大厅
地址:2nd Floor, AA Building,55 Ratchadaphisek Soi3,Bangkok 10400
电话:0066-2-2450888 传真:0066-2-2457037
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1:30,下午2:30-4:30 受理申请、取件时间:工作日 9:00-12:00
电子邮件:BANGKOK@csm.mfa.gov.cn
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
地址:5th Floor, Thanapoom Tower, 1550 New Petchaburi Road, Makkasan, Bangkok 10400
电话:0066-2-2075888 传真:0066-2-2075988、2075933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6:00 提交申请,9:00-16:00 交费取证
电子邮件:bangkokcentre@visaforchina.org
网址:www.visaforchina.org